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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补充报告表

录入时间:2018-09-19 发布者:admin 访问次数:717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

状态

现 职 □

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 □

工 作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职 级

身份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 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婚姻变化情况

无变化□


有变化


结婚□ 离婚□

丧偶□ 再婚□

变化时间

变化原因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内划“√”。再次填报时,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的□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护 照 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保管机构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护照号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保管机构

备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地区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证件号码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再次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国 家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 名

地 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注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所在国家(地区)

工作、生活城市

起始时间

备 注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配偶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妻子□

丈夫□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子女一

姓 名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证件情况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从业情况(续)

子女二

姓 名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刑事审判 □

刑罚执行 □

执行完毕 □

其 他 □

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刑事审判 □

刑罚执行 □

执行完毕 □

其 他 □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补充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 (签名)

单 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 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4.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5.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6.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提醒: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