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9-19浏览次数:472









长师院委发201629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长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67

长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把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坚持做大基数、拉长链条,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并附个人自传。全日制在校学生应该向教学和管理所在单位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也不能向临时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个人自传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八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保管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思想汇报等材料。

第十一条 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主要社会关系等;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学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了解情况,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职工发展对象着重考察其师德师风、工作作风、担当精神等方面。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着重考察其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实践能力等方面。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在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将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至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团组织推荐材料、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等材料严格审查后,经党总支审议通过,报送学校党委预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申请人填写志愿书,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召开大会时要提前通知全体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不超过10人;

(五)发展对象表态发言;

(六)党支部书记总结讲话。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等在一周内报所在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由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员谈话;教职工由党总支书记谈话。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在收到党支部报送材料后三个月内开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使其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必要时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要如实写入《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应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党总支审议和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师生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三个月内,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对转入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其入党材料。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因升学、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预备党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材料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发生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党总支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向党委组织部每年报送党员队伍建设情况报告,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书记述职评议考核、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长师院委组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68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