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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师院委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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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和党费、党建工作经费使用
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及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确定
1.在编在岗教职工
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绩效工资(不含高出部分)一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一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一个人所得税
2.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党费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相对固定的收入一个人所得税一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3.离退休人员
党费基数=基本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
第二条 在职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党费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党费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党费基数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党费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四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对组织关系挂靠学校基层党支部的党员,应向挂靠的基层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
第八条 对外出学习、工作的教师党员,若组织关系保留至原党支部,应向原党支部交纳党费;若组织关系已转出,可以向转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20日前将党员党费交所在党总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党员党费交学校财务处,将交费凭证及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作好登记存档。
二、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50%上缴上级党组织,30%下拨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其余部分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在财务处设置党费专户,指定专人管理。下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由财务处在部门经费中建立专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党费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党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党建工作经费构成、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主要构成和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党建活动经费。学校每年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5000元/个、教职工党员200元/人、学生党员50元/人的标准下拨,主要用于开展“三会一课”及其他党员教育活动、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等;二是党建活动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学校按5000元/个下拨,用于党建活动品牌建设;三是兼职党务干部工作津贴。兼职党务干部主要包括党支部书记、支(总)部委员和党务秘书。学校每年按照基础津贴和考核奖进行下拨,基础津贴按兼职党支部书记、党务秘书1000元/人,其他兼职党务干部400元/人的标准下拨,考核奖按兼职党务干部300元/人的标准下拨。具体考核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可安排部分绩效经费对兼职党务干部工作津贴进行适当补充。兼职党务干部工作津贴发放需经党委组织部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每年年初由学校划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实际制定使用办法。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党建工作经费的划拨、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布。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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